
朗读
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适应本区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将被征地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机制,提高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实施意见。
需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三、管理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规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
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安置补助费的用途和列支
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补贴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征地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支付的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可计入征地成本。
五、就业培训
就业阶段人员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就业存在困难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市、区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阶段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服务及各类创业扶持政策。
就业阶段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费补贴。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要在落实本市、区各项就业培训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帮助就业阶段人员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
六、就业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一)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女性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在年满50周岁后,可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三)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就业阶段人员延长缴费及一次性补缴费的,由镇、街道、社区、开发区给予财政补贴。其中,在单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灵活就业的,给予其个人的补贴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一次性补缴费的,补贴为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财政补贴年限不高于36个月。
(四)就业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补缴或继续按年缴费,由镇、街道、社区、开发区按当年度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年限不高于3年。
七、养老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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