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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被征地人员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8号)和《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17〕54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促进工作,加大对被征地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力度。现就实施被征地人员就业促进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改善民生为目的,适应城乡一体化需要,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按照政策落地、服务对接、规范操作、注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努力探索形成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政策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工作,完善相应就业促进政策举措,使被征地人员就业环境明显改善,技能素质大幅提升,有就业意愿的被征地人员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三、政策举措
(一)加大对被征地青年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力度。将35周岁以下有就业意愿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启航”计划,解决就业观念和职业技能与市场需求不匹配问题,实施针对性就业帮扶。
(二)鼓励企业吸纳被征地人员。对企业吸纳未曾缴纳职工失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
(三)提升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就业竞争力。对于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被征地人员,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规定,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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