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奉贤区被征地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和《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17〕54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就本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指“被征地人员”具体包括:
(一) 2017年4月1日后的被征地人员,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医保待遇享受期满,且未就业的就业阶段人员。
(二)2017年4月1日后的被征地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累计不满15年,选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 2017年4月1日前的被征地人员,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医保待遇享受期满,且未就业的就业阶段人员。
二、补贴原则
实行“自愿参保,先参保后补贴”的原则。
三、补贴标准
(一)2017年4月1日后的被征地就业阶段人员
1、2017年4月1日后的被征地就业阶段人员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医保待遇享受期满,且未就业的,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镇、街道、社区、开发区按其所缴费的50%给予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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