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奉贤区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和《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17〕54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制定以下处理意见。
一、适用对象
原实行区级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生活费标准
生活费调整与镇保养老人员基本保持一致。生活费在每月1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发放。
三、医疗待遇水平
医疗待遇水平不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统一为征地养老人员办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二)征地养老人员同一医保年度内的门急诊和住院自负段由其个人承担200元,超出200元的自负段部分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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