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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出资监管(或所属)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直接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范围和上缴比例

第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净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提取)余额的20%上缴财政。

(二)国有控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国有股权(股份)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财政。

(三)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上缴财政。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缴财政。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程序

第六条  企业应如实填写《义乌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预算单位申报。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申报,并附送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企业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者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确定收益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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