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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义乌市普通建筑用石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11-08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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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义乌市普通建筑用石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义乌市普通建筑用石矿产资源采矿权

有偿出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各方的合法权益,培育和建立统一、规范、开放、竞争、有序的采矿权市场,规范我市普通建筑用石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管理,对采矿权实行有偿、有期出让制度。

第三条 普通建筑用石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有偿出让可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原则上采取拍卖的方式。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采矿权有偿出让的管理机关,具体组织采矿权的有偿出让工作。

第五条 采矿权的设置应当符合《义乌市矿产资源规划》,服从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矿区范围明确,无土地、山林、道路等权属纠纷。

第六条 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应当进行评估,评估确认结果作为确定该采矿权有偿出让保留价的依据。

第七条 不得将采矿权作为其他资产的依附物进行出让。依附于采矿权的其他资产也不得与采矿权一起出让。

第八条 采矿权出让工作前应当拟定具体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区概况;

(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及其责任书;

(三)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及其责任书;

(四)矿区范围;

(五)地质简测报告及采矿权有效设置意见;

(六)与采矿权有关的土地、山林、道路、青苗等协调处理的补偿协议;

(七)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采矿权的有效期限应当根据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

采矿权有效期届满或矿区范围内资源采完,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采矿权无偿收归国有。

因国家建设、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和安全等原因矿山需停止开采的,可提前收回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 采矿权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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