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材应用,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应用及其促进、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低碳、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材应用促进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绿色建材应用促进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材应用促进相关工作。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共同做好绿色建材产品的认证工作,建立健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激励机制,鼓励建材生产企业开展相关绿色认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并进行动态更新管理;数据库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引导支持建材生产企业运用智能化技术,推动建材生产环节绿色低碳转型。
支持建材生产企业实施绿色生产,通过工艺升级、能源替代、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等途径,推进建材生产设备设施新能源化改造。
鼓励建材生产企业优先选用低碳、低耗运输方式,逐步完成运输车辆、厂(场)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替代,优化生产运输系统与工艺流程,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及现有产能情况,优化建材产业布局,推动建材产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绿色建材的质量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进绿色建材应用数字化建设,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推动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等电子数据在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环节共享应用,为绿色建材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推广应用等提供数字化、智能化服务。
第八条 鼓励绿色建材生产企业搭建数字化实验室、接入工业互联网,实现生产全过程数据监测,保障产品质量稳定。
绿色建材生产者、销售者向采购方交付绿色建材产品时,应当随产品附具产品合格证书,并根据产品实际,提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者提供符合绿色建材标准的批次产品检测报告。
第九条 通过建设工程示范推广、纳入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等方式,鼓励促进下列产品的生产和应用:
(一)超高性能混凝土、高延性混凝土等特种混凝土;
(二)预制部品部件;
(三)再生沥青混合料;
(四)新型墙体材料;
(五)特种砂浆;
(六)新型保温节能建材;
(七)国家、省支持和推广的其他绿色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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