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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产业空间提质增效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2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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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落实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工作要求,推进产业空间要素精准配置与高效利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产业用地规划保障机制

(一)创新工业社区规划统筹。支持工业集聚区优化布局,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集中建设人防设施、绿地。统筹工业用地配套指标,打造15分钟工业社区。鼓励平台公司利用工业用地或同一企业主体(含下属子公司、关联公司)统筹自有工业用地配套指标,集中建设邻里中心,相应核减邻里中心服务范围内配套设施规模。配套指标统筹情况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做好注记。

(二)探索规划弹性表达。探索在详细规划层面增设“X”类产业用地,包括二产“X”用地和三产“X”用地,其中二产“X”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科研用地等,三产“X”用地包括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等产业类商服用地。在确保“X”类产业用地主导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可选择单一用途或混合多种用途(住宅用地除外)。

在单元或街区详细规划层面,涉及“X”类产业用地的,应明确土地允许混合利用的用途和禁止用途。在“X”类产业用地出让前,属地政府需组织论证,明确具体用途、主导功能、混合比例(区间),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组织论证结果按实施深化程序纳入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三)支持单一性质产业用地兼容其他功能。制定单一性质产业用地适建建筑功能清单(具体清单另行制定),支持不同单一性质产业用地兼容少量其他建筑功能。规划设计方案中已明确的配套设施,可直接用于小型商业服务网点或为周边提供便民服务设施等,其相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不超过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的5%。新建项目需在方案设计时明确兼容功能的具体用途、规模及位置。存量项目在不突破兼容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一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实施,其中工业用地无需重新出具规划条件。

(四)简化规划调整程序。自行改造、符合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要求的工业、仓储类等再开发项目,可先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深度应达到选址论证要求),经属地政府组织论证并出具意见,涉及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调整的,按实施深化程序纳入详细规划。

(五)优化规划指标管控。低效再开发项目在保障公共安全和不减损周边地块相邻权益的前提下,存量改造地块内部的建筑密度、建筑退距、建筑间距、停车位数量等指标,经属地政府组织论证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可按照不低于现状条件进行改造,无需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其中,工业、仓储类改造项目地块绿地率可不作限制。

二、创新产业用地精准配置机制

(六)深化工业项目优选联评机制。结合工业项目绩效、科技创新、带动就业、产业链关键环节等因素,建立“数据得地”指标体系并形成优质项目库。工业项目优选联评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投资促进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加大创新型产业用地(M0)供应。M0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市域,重点支持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其他顺应新趋势的新质生产力项目,原则上应位于工业区块控制线内,确需在工业区块控制线外布局的,经属地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计入工业用地入园率。其中,市六区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应同步提交调整方案。

优化甬江科创区M0项目准入程序,由涉及的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甬江科创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除甬江科创区外,各地也要强化M0项目全链条闭环管理,具体可参照甬江科创区M0项目相关政策执行。

M0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可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八)创新土地供应模式。对优选联评形成的优质项目,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属地政府可采取用地预申请方式,或附带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条件进行公开出让,也可探索“产业准入+限地价+限税收+公开摇号”竞争性方式出让。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两宗以上产业用地可整体供应。

对混合产业用地,土地出让时可附带规划条件明确的用途清单及构成比例范围,并在合同中约定“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清单及构成比例范围,进行用途混合利用和灵活转换,无需补缴地价”。用途转换按基本建设项目流程办理相关审批程序。根据价值最高的土地用途组合进行地价评估,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除应移交相关单位的部分外,应办理整体产权。项目可设置产业要求、社会经济贡献等监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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