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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甬政发〔2023〕15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23〕11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高质量完成普查各项任务,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经济运行新变化。

二、普查工作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宁波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坏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大数据局、市服务业局、市能源局、市机关事务局、宁波海关、宁波市税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组成人员名单另发)。各地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普查工作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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