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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9〕20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5日

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通知》(发改地区〔2018〕1712号)要求,为统筹推进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对示范区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等的统筹协调;市发改委要履行好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认真做好方案编制、政策拟定、督促评估等日常工作;市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司其职,凝聚工作合力,加大支持力度。(牵头领导:陈仲朝;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落实建设主体。构建以主体区(象山县)为核心、拓展区(奉化区、宁海县、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联动发展的示范区建设推进体系,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承担示范区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划内的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承担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各项目标考核任务,确保示范区各项建设任务和改革创新举措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象山县政府、奉化区政府、宁海县政府、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管委会)

  (三)建立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合力推动示范区建设。一是建立示范区建设目标责任机制。各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明确示范区建设的责任领导和牵头部门,压实任务,明晰责任。二是建立示范区联络协调机制。各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的牵头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加强与市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之间的工作联系,及时报送示范区建设发展和改革创新情况、有关经验和重大问题。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发改委牵头、各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参与的示范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和困难,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市委市政府汇报,必要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协调,持续推动工作落实。(牵头领导:陈仲朝;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奉化区政府、宁海县政府、象山县政府、宁波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管委会)

  二、明确推进任务

  (一)完善方案,组织报批。结合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大湾区等四大建设全面部署推进的任务要求,在原申报方案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牵头领导:陈仲朝;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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