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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9〕19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根据国家海洋督察围填海专项督察意见和《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现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深入实施“八八战略”的实践要求,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要求为指引,以抓好国家海洋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高质量解决我市围填海管控和海洋资源环境突出问题,加快形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提高治海管海水平,实现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集约利用,奋力推进宁波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和“两个高水平”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整改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层层传导压力,建构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整改工作格局,切实形成整改强大合力。

  (二)问题导向,分类整改。针对督察反馈意见和问题清单,逐项梳理分析,做到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早见成效;对需要阶段性推进的,明确目标和时间节点,拉条挂账、限时销号;对需长期努力的,持续发力、务求实效。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对海洋督察反馈问题举一反三,严格围填海管理,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不断规范和改进海洋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坚持把督察整改与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密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与大力推进我市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岸线保护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系统施策、综合治理。

  三、工作目标

  (一)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对我市立行立改的9项(含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的7项)、2018年底前完成的8项、2019年底前完成的6项、2020年底前完成的1项等四大类24项具体整改任务,逐一建档立案,明确目标、倒排进度、落实责任、限时销号,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建立健全涉海管理长效机制。认真分析总结海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不断完善管海治海各项制度,推进法治海洋建设。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后评估。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

  (三)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海洋生态建设和围填海管控的重要决策部署,彻底扭转重开发轻保护的惯性思维,牢固树立依法用海、节约用海、生态管海意识。至2020年,全市主要入海河流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大陆自然岸线保有量不低于248公里,完成110.07公里大陆生态海岸线整治修复和3个生态岛礁项目建设。

  四、主要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1.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学习宣传,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强国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等海洋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陆海统筹、节约利用的原则,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切实转变“向海索地”“重开发轻保护”的惯性思维,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 切实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宁波海洋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加剧、经济发展和海洋环境承载力之间矛盾突出的现状,认真分析我市在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管理和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将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工作,深入研究和切实解决问题,真正在思想上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重视到位,在行动上把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3. 严肃问责机制和责任追究。对政府主导未批先填、化整为零、分散审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按照《围填海管控办法》和《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严肃责任追究。对造成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具体问责意见按程序上报后依规依纪办理。

  (二)全面落实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政策

  1. 严格执行围填海管控政策。制定我市关于加强围填海管控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围填海管控办法》等规定,停止公共用海备案管理并妥善处置已有公共用海,严格执行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浙江省和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禁止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水生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别保护海岛、重要渔业海域实施围填海,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实施围填海。对不符合国家围填海管控要求的围填海,市县两级一律不予受理和报批。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

  2. 严格规范围填海审批管理。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最多跑一次”的要求,规范围填海报批条件和资料、报批审查程序等事项。涉及围填海的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投资项目前应当取得项目用海预审意见。对符合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要求的围填海,依法申请办理用海手续。结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加强海域使用论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围填海审批法定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围填海报批,严禁越权审批、化整为零、拆分审批。加强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监管,严格落实海洋生态保护措施。

  3. 加快空置围填海开发利用。全面落实围填海管控政策,不再受理不符合管控政策的围填海。开展已批围填海项目的排查和监测评估,对空置围填海进行分类处置,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情况分别纳入海域和土地管理范围并督促开发利用。探索由地方政府开展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后的有效利用,全面提高围填海开发利用质量和效率。对已完成围填海但长期闲置又无力开发利用的,探索由地方政府进行收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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