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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发〔2009〕34号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引进高级人才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限价房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及市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1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房,是通过多种形式筹集,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房的筹集、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房筹集和销售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本市限价房宏观政策制订、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限价房具体政策制订、计划编制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市建委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市)区政府确
        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是本市限价房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民政、财政、劳动保障、人事、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统计、公安、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总工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限价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内限价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房源筹集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限价房房源。
        限价房房源筹集形式可以包括新建限价房、将符合限价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公有住房转为限价房、将拆迁安置房等房源中的余房转为限价房以及向市场购置住房作为限价房等。
        新建限价房可以单独选址建设,也可以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
        第八条 新建限价房和以其他形式筹集的限价房套型面积应以60-80平方米为主。
        第九条 新建限价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规划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根据限价房需求对象的分布,各地应结合中心镇和开发区的
        建设,按照规划合理安排限价房项目建设。
        新建限价房建设用地由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实行净地供应。
        第十条 新建限价房可以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建设,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公开出让,其附加条件应包括建设标准、套型面积及比例、建成后移交或回购价格、销售限制等内容,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住房保障机构等部门制定,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
        拆迁安置房等房源的余房转为限价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政府收购储备后,重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合理控制限价房建设利润和管理费用,降低限价房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 限价房建设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第三章  供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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