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工作津贴(2018届第二次、2019届第一次)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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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1号)文件精神,以及新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甬新办发〔2016〕8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高校毕业生工作津贴(2018届第二次、2019届第一次)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来新区企业(银行、电力、电信、邮政等垂直管理单位、三产税源型企业和新区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业除外)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019届高校毕业生;
2.已享受工作津贴第一次补助的2018届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专业(详见附件1)本科(学士学位)、国家“211工程”院校(第一批录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士学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
2.到2020年12月31日,2018届高校毕业生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4个月,2019届高校毕业生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3.申报工作津贴时,须在职状态。
三、补贴方式、标准
工作津贴补助实行总量控制、先“奖励”后“均分”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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