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做好原征地人员
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机关科室:
《关于继续做好原征地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0年12月17日镇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继续做好原征地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继续做好原征地人员参加
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继续做好原征地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根据目前本镇的实际情况,经与上海浦东康桥(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就对原征地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 原征地人员的界定
本意见所指的原征地人员是指2003年10月20日《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前,以当时生产队的征地项目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通知》内名单为准的本镇范围内的被征地劳动力。
二、 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和比例
被征地劳动力参加《暂行办法》规定的小城镇社会保险,其缴费标准为基本保险加补充社会保险(22%+X);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5%,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为3%。按上述标准,2006年为每月305元,一次性参加15年小城镇社会保险需参保资金为54900元;2010年为每月535元,一次性参加15年小城镇社会保险需参保资金为96300元。
三、 参保规定
我镇与上海浦东康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原南汇区(2004)9号文件精神,自2004年初至2006年底多次为原征地劳动力办理了小城镇社会保险。本实施意见的参保费用以2006年12月31日办理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参保费用为计算依据。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浦东新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pudongxinqu/2021/0531/1445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