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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做好原征地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31 浦东新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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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做好原征地人员

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机关科室:

《关于继续做好原征地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01217日镇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继续做好原征地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继续做好原征地人员参加

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继续做好原征地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根据目前本镇的实际情况,经与上海浦东康桥(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就对原征地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  原征地人员的界定

本意见所指的原征地人员是指20031020日《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前,以当时生产队的征地项目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通知》内名单为准的本镇范围内的被征地劳动力。

二、  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和比例

被征地劳动力参加《暂行办法》规定的小城镇社会保险,其缴费标准为基本保险加补充社会保险(22%+X);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5%,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为3%。按上述标准,2006年为每月305元,一次性参加15年小城镇社会保险需参保资金为54900元;2010年为每月535元,一次性参加15年小城镇社会保险需参保资金为96300元。

三、  参保规定

我镇与上海浦东康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原南汇区(20049号文件精神,自2004年初至2006年底多次为原征地劳动力办理了小城镇社会保险。本实施意见的参保费用以20061231日办理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参保费用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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