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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
支持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发展,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提升总部经济能级,推动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财预〔2018〕54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支持的对象,是指注册地及税收户管均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离岸转手买卖创新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扶持资金由自贸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列支。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四条 贡献扶持
根据企业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对本市的综合贡献程度,给予一定扶持,当年兑现前一年度扶持资金。每户企业年度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扶持申请
第五条 申请时间
企业在每年度财政扶持申报期内,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各片区管理局提出扶持申请。
第六条 申请流程
1、申报资格认定。企业通过浦东新区财政扶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资格认定申请。区商务委牵头对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进行审核。
2、扶持资金申报。资格认定通过后,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离岸转手买卖结算数据和综合贡献情况,向各片区管理局报送扶持资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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