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
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研究,现决定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浦府综改〔2015〕1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办法中“区经信委”“区农委”“区规土局”“开发区管委会”,修改为“区科经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管理局(管委会)”。
二、将本办法中“(三)加强住所管理,保障经济社会秩序”中的“4.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相关信息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修改为“4.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相关信息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浦东新区‘六个双’综合监管平台”。
三、有效期条款修改为“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0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2019年12月31日
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5年9月6日浦府综改〔2015〕1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
为进一步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改革企业住所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手续,促进登记注册便利化;进一步放宽条件,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加强管理,有效保障浦东经济社会秩序。按照方便准入与规范有序的原则,根据浦东新区城市发展和管理要求,在部分行业和区域逐步推进改革。
二、主要内容
(一)简化住所登记材料,方便市场准入
1.有房屋产权证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住所时,申请人应提交合法使用证明。企业以自有房屋为住所的,房屋产权证为使用证明。以租赁房屋为住所的,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将房屋产权证及房屋使用情况事先至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经备案的场地,租赁合同为使用证明,申请人可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如备案内容发生变更,应重新备案。
2.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住所时,可以提交以下任一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2)属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3)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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