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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机关各办公室、镇属企事业单位、居(村)委:
《张江镇大重病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已于张江镇2019年第19次镇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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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印发
张江镇大重病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镇医疗救助体系,提高困难家庭医疗保障水平,缓解大重病患者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根据上级相关办法,结合我镇近年来开展大重病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大重病困难家庭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社区综合帮扶为辅助的救助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因病致贫、因病致困家庭的救助力度,保障本镇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救助对象
一是居住在张江镇且具有张江镇户籍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居民。二是张江镇户籍中征地养老,参加合作医疗、居民医保及支内支疆中收入较低人员。
(一)大重病对象
八类重大疾病:(1)恶性肿瘤(2)尿毒症(3)精神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6)颅内肿瘤手术(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8)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二)其他非大重病对象
三、救助范围
个人已享受各类报销、补偿、补助等待遇后,年度个人医药费自负部分(属医保报销范围)超过5000元,自费部分(不属医保报销范围)超过1万元者。
四、救助标准
(一)大重病对象
1.医药费可报部分中个人年累计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分层结算)
5001—10000元,救助40%;
10001—20000元,救助50%;
20001—30000元,救助60%;
30001—50000元,救助70%;
5万元以上,救助80%。
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最高额10万元。
2.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产生的医药费中非医保范围,个人自费医药费年累计超过1万元(分层结算)
10001—20000元,救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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