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闵行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6月29日
闵行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本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全额、大部分、小部分(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使用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包含债券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各类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审计局在安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实施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区审计局以建设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为基础,对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八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审计计划与实施
第九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及调整情况、竣工情况及时通报区审计局。
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的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其后30天内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建设单位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时,应当附上已编制完成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将各自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开工、完工、审价等信息报送区审计局,并及时更新,区审计局根据相关信息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储备数据库。
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审计局、区政府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统筹安排审计储备数据库中的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列入本办法审计范围的项目,经审批单个项目符合下款列示金额的,按照以下规定组织审计。
(一)对列入本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且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直接组织审计。区审计局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二)对列入投资计划且总投资额1亿元以下项目以及未列入投资计划的征收(动迁)安置住房回购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三)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其他特定事项的列入投资计划且总投资额1亿元以下项目以及未列入投资计划的征收(动迁)安置住房回购等项目,区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也可以直接组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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