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闵行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闵行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6月12日
闵行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规范本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运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促进小额信贷业务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为本地“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42号),以下简称“《市监管办法》”)、《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沪金融办〔2015〕276号,以下简称“《事中事后监管意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组织
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区推进小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属地化监督管理。
(一)组织机构
区推进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金融服务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单位包括区经委、区农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金融办)、区房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分局、区工商联。区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金融办)。区财政局(金融办)作为本区试点工作职能主管部门,承担区推进小组日常工作。其他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监管职能。
(二)区推进小组职责
1.统筹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2.配合筛选本区试点对象,按《市监管办法》的要求预审本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
3.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研究分析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作出风险防范与处置意见;
5.做好市金融办及区政府根据试点工作情况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三)主管部门职责
1.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关联交易以及是否符合《市监管办法》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牵头进行现场检查;
2.定期接收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市推进小组报告;
3.每季度向市推进小组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等基本情况;
4.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市推进小组。
二、监管事项
(一)制度建设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公司法》、《指导意见》、《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和《市监管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终止等事项,依法执行。
2.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严格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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