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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孤儿和残疾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闵民〔2016〕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1]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6号)、《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1]20号)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福发[2016]1号)等系列文件精神,区民政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孤儿和残疾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闵行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孤儿和残疾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闵行区民政局
2016年6月16日
附件:
闵行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
孤儿和残疾儿童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1]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76号)、《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1]20号)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福发[2016]1号)等系列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孤儿和残疾儿童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和残疾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和残疾儿童健康成长,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区孤儿和残疾儿童社会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具有本区户籍,失去父母(父母双亡或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上述对象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
(三)具有本区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条件的。
二、发放标准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相关文件要求,按照保障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区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并每年作出适当调整。2015年1月1日起,本区散居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和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1700元。
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区民政局按照2000元/人/年的标准对本区散居孤儿和成年安置孤儿在六﹒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庆日进行走访慰问。
原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含16-18岁重残无业)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孤儿,按照现标准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其原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含重残无业)和农村五保供养补助停止发放,待其退出孤儿生活费领取后,可重新申请相关补助。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符合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两项补贴”)标准的残疾儿童还可以申请“两项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区重残无业人员(年满16-18周岁,被评为残疾人,同时无业并丧失劳动能力),补贴标准统一为330元/人/月。
2、本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儿童,补贴标准为300元/人/月。
3、本区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儿童,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
1、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儿童,补贴标准为300元/人/月。
2、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残疾儿童和三级智力残疾儿童,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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