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闵府规发〔2019〕5号
华漕镇、梅陇镇、颛桥镇、马桥镇、吴泾镇、浦江镇人民政府,浦锦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9月4日
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政策意见
为合理引导并推动闵行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切实加强闵行区农民住房建设管理,有效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农村土地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高质量实施闵行区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沪委发〔2018〕35号)、《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2)》(沪委办发〔2018〕4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以及《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6号)、《闵行区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工作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闵行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农民自愿,保障利益。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以农民自愿为首要原则,实行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涉及的相关镇和街道(以下简称相关街镇)统一规划辟建相对集中居住安置点或提供置换房源,由农民自愿签约实行相对集中居住。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后,保持身份不变、原来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分配及土地延包、流转收益等不变。
(二)统筹规划,集约用地。为了集约节约利用集体土地资源,相关街镇(村)可根据本区域实际,在保留保护村范围内单独规划、平移辟建新的农民集中居住点,也可在原有相对集中的成片宅基地范围内平移插建农村住宅,形成相对集中居住点,集中居住点的分布以批准的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为准。相关街镇应统筹实施跨队平移集中。
(三)一镇(村)一策,因地制宜。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以相关街镇为实施主体,由街镇在市、区政策要求和规范标准前提下,规划确定实施区域并制订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计划暨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暨实施方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并报市推进办批准后方可实施。街镇实施方案应遵循“二个保持平衡”的要求,即保持空间自我平衡,保持安置方式及奖补标准在本街镇域范围内总体平衡。
(四)先行试点,有序推进。根据闵行区实际,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以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规划保留保护村以及“三高二区”(高速公路、高铁、高压线、生态敏感区、环境综合整治区)以及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户数较少的自然村为优先进行试点,待初步形成经验后,在其余有条件的村参照实施。
二、实施范围
(一)经认定的保留保护村;
(二)城市开发边界外非保留保护的撤并村。
三、推进模式
(一)平移建房。平移建房适用于城市开发边界外的保留保护村。由相关街镇在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基础设施相对较好、农村宅基地相对集中的地块,规划辟建农民集中居住点,对符合规定需要新建住房且居住分散的农户平移建房、及在新辟建农村集中居住点范围内的原有农户原地翻建住房,从而实现农民相对集中居住。
(二)其他安置方式
其他安置方式适用于保留保护村内不符合平移条件的全居户、关闭户(继承户),以及撤并村内有进城镇集中居住意愿、“三高二区”范围内的农户,通过宅基地置换的方式实现进城镇集中居住,以改善农民生活居住环境。
1.实物置换或实物 货币安置。农民选择以宅基地房屋置换同等面积的城镇安置房屋或置换一套城镇安置房屋并退出原有宅基地实现进城镇集中居住。实物置换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80平方米(含)以内,且实物置换面积与农户宅基地房屋有证或有效面积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以内(限高:4人及4人以下户不超过180平方米,超过4人的为200平方米;托底:根据房屋配比,最低为1套小户型)。农民宅基地房屋有证或有效面积大于180平方米或农民宅基地房屋有证或有效面积大于城镇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由相关街镇实施补偿,每平方米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区域农民动迁房二手房市场交易评估价。
2.货币补偿安置。农户可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接受货币安置的农户必须确保在本市(区)有1套自住商品房方可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面积与农户宅基地房屋有证或有效面积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以内,具体方案由相关街镇结合农民宅基地房屋有证或有效面积及原房屋评估成新率制订,每平方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区域农民动迁房二手房市场交易评估价。
城市开发边界外保留保护村的全居户、关闭户(继承户)可选择实物 货币或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土地减量化区域农户宅基地退出的安置标准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政策相同。
四、用地方式
(一)平移集中居住。在规划确定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范围内,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或土地流转)形式推进农民集中居住。
(二)进城镇集中居住。在国有建设用地上通过用地性质改变或在集体土地上通过土地征收的形式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的安置房屋。相关街镇在城市开发边界内选址靠近市中心或镇区范围内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较好的土地辟建农民集中居住安置房源。为加快推进农民进城集中居住工作,相关街镇可以利用存量动迁房源对进城集中居住的农民进行安置。
五、平移建房面积
涉及平移的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严格按照新出台的《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6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核准和控制,即5人户以下(含)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6人户以上(含)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其他按文件规定执行。
六、资金支持
(一)市级政策
1.平移集中居住
(1)基础设施配套补贴。根据市级推进机构批复的农民平移集中居住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总规模,由市财政按规定标准对规划确定的平移集中居住点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给予项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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