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闵行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司法部《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审批业务手册》、《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本市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采取“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的原则组建法律援助律师团。
第三条 法律援助律师团组建、值班安排、案件指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法律援助律师团律师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在闵行区;(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没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执业年限不满三年的,执业至今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没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3)35周岁以下(含),但通过刑事、婚姻家庭、劳动法、行政法专业评定的律师不受年龄限制。
第五条 法律援助律师团所有成员参加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劳动仲裁院等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值班,并承办民事案件,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综合考虑执业经验、执业年限、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等因素,指派通过相关专业评定的律师承办。
第六条 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执业年限三年以上的法律援助律师团律师承办,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综合考虑执业经验、执业年限、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等因素,指派通过相关专业评定的律师承办。
第七条 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由通过劳动法专业评定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每年申报一次。申报人每年12月1日至10日向律师公证管理科申报,提供《闵行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申报表》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现法律援助律师团内律师无需重新申报。自愿退出法律援助律师团,要再次加入的,应重新申报。
第九条 律师公证管理科每年12月11日至20日进行审核,确定下一年度法律援助律师团及成员名单。法律援助中心于每年12月25日前确定值班和案件指派顺序,报律师公证管理科备案。
第四章 职责要求
第十条 值班工作职责:(1)解答法律咨询;(2)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3)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见证;(4)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刑事被告人签署适用建议程序诉讼权利告知书进行见证;(5)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6)协助看守所开展对在押人员的法治教育;(7)在区劳动仲裁院值班的律师免费代写法律文书;(8)承办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办案工作职责:(1)承办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案件;(2)承办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律师要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律师要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维护法律援助形象和信誉。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律师要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但受援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律师要服从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安排和案件指派。如遇时间冲突,值班律师自行与法律援助律师团其他律师协商,并提前1天报法律援助中心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随意调换;因故无法接受案件指派,需向法律援助中心说明原因,由法律援助中心另行指派,不得私自将指派案件转交其他律师承办。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闵行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minxingqu/2021/0531/1447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