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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市场监管局《静安区企业住所
登记管理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各有关企业:
区市场监管局《静安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已经区政府第2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静安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5号)的规定,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推进静安区“一轴三带”发展战略和“全球服务商”计划的实施,进一步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结合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各类企业住所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住所”)的登记管理。
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不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要求)
企业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
第四条(非居住用房)
以非居住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房屋不得是违法建筑,且不属于配电间、避难层(间)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部位(区间)。
企业以居民小区会所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规划部门审批的用途。未规划用途或者改变规划用途使用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方可从事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实际使用的住所小于产权证明最小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由产权人出具的场地分割平面图并附书面划分说明。
第五条(居住用房)
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已办理“居改非”证明的房屋,应当出示“居改非”证明原件。
第六条(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办理住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提供经备案租赁合同的,可以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
企业使用的住所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的,可以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经营期限须在住所租赁期限内:
(一)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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