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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贯彻执行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已经第13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2日
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关于旧城区改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比例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本区签约比例确定为不低于85%。
二、关于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的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系数、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折算单价等标准
(一)本区确定套型面积补贴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为0.3。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的标准,由区政府在具体征收地块补偿方案中一并公布。
(三)居住困难户认定按照《细则》及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为标准,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涉及的折算单价由区政府按照具体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使用的政府定价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确定。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
三、关于房屋征收的启动
(一)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因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区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范围书面告知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及区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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