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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退出民防序列公用民防工程隐患整治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退出民防序列公用民防工程管理,消除区域地下空间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监管效能,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公用民防工程退出民防序列的管理意见》(沪民防﹝2015﹞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出民防序列公用民防工程(以下简称“退出序列工程”)是指战时防护功能丧失,经民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且没有“灭失”的民防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退出序列工程隐患整治(以下简称“工程隐患整治”)是指退出序列工程经专业机构评估后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对其进行加固、封堵、填埋等活动。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隐患整治的组织管理、工程政府采购、质量与安全管理、资金管理、工程验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黄浦区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地空联”)是本区工程隐患整治的监管机构。
区地空联成立由黄浦区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民防办”)、黄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黄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黄浦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等部门组成的工程隐患整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工程隐患整治的牵头、组织、协调、监管等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决定工程隐患整治的重要事项;
(二)全面指导、检查和督促工程隐患整治实施情况;
(三)参与、监督工程隐患整治竣工验收工作;
(四)承办区地空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区民防办是工程隐患整治的实施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工程隐患整治实施方案、计划等;
(二)对工程隐患整治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政府采购,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附建式退出序列工程上部地面建筑物沉降进行监测,委托专业物探机构对找不到口部和具体位置的退出序列工程进行地质雷达探测;
(三)负责工程隐患整治的立项申报、经费申请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工程隐患整治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五)向工作小组申报项目建设并报备竣工验收资料;
(六)承办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建管委、区安监局、区房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工程隐患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黄浦区民防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协助区民防办开展工程隐患整治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退出序列工程的底数排摸工作,及时向区民防办报告相关情况;
(二)协调处理有关工程隐患整治的设计、施工、监测、物探、监理等事务;
(三)负责工程隐患整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审核、确认工程隐患整治的相关工程量;
(五)承办区民防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是区民防办经“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招标产生的项目委托管理方。第三方应按照与区民防办签订的合同约定,对工程隐患整治实施全过程服务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助区民防办进行工程隐患整治的政府采购;
(二)协助管理中心进行工程隐患整治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三)协助区民防办进行工程隐患整治的质量管理;
(四)协助区民防办进行工程隐患整治的竣工验收,完成工程统计和档案管理;
(五)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程政府采购
第八条 区民防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要求,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由区民防办从“黄浦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程)入围名单”中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对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隐患整治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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