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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发改规〔2019〕9号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已于2019年1月3日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关于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的精神,积极融入和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战略,加快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建设和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促进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主要用于支持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建设,加快对冲基金产业集聚,完善园区产业服务功能,增强园区影响力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虹口,且经区金融局认定,符合园区准入条件的对冲基金公司、功能性机构和相关配套服务主体。本意见所称对冲基金涵盖所有投资二级市场的私募证券基金,国内除通过信托发行的私募基金外,通过基金专户管理、券商集合理财和投资二级市场的私募基金均可称为对冲基金,即采用广义的对冲基金概念,包含现有的对冲基金、阳光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投资模式。
三、扶持办法
(一)企业扶持。
1.虹口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上海对冲基金园区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对冲基金产业和园区发展建设。
2.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经认定,按不超过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或按不超过基金募集管理费的5%给予一次性管理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资金可分期拨付。
3.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资金可分期拨付。
对新引进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根据实际租赁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年租金的80%;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60%;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的,补贴年租金的50%;500平方米以上的,补贴年租金的30%。以上租房补贴分段计算。租金偏离市场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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