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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虹口区创业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和《虹口区促进创新创业人才集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试行)》(虹委办〔2015〕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区创业扶持政策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鼓励青年大学生创业
(一)创业见习带教费补贴。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为本市户籍青年、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岗位,按招收人数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二)创业见习补贴。本区户籍青年在本区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见习期内每月按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给予生活费补贴。与本区签订创业战略合作协议的本市高校推荐具有创业意愿的在校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和研究生)到本区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实训,实训期内每月按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实训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三)青年创业专项补贴。本市户籍青年在本区创办创业组织,参加本区组织的创业培训和创业见习,招用至少一名及以上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正常开展经营且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创业专项补贴10000元;正常开展经营满一年且带动四名及以上本市户籍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再给予10000元创业专项补贴。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在本区创办创业组织,正常开展经营、带动四人及以上(其中本区户籍人员不少于两人)就业且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创业专项补贴10000元。
(四)青年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青年、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含大专)创办的注册地、经营地都在本区的创业组织,招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及以上的,可申请青年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招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每人每月600元,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36个月,补贴人数最多不超过20人。
二、加大创业组织扶持力度
(五)开办费补贴。创业组织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本区,至少带动1名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正常开展经营且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三个月的,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5000元的开办费补贴。
(六)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注册地、经营地都在本区的初创期创业组织,招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及以上的,可申请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招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招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中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失业青年、残疾人和军嫂每人每月400元。法人参照本区户籍人员执行。市、区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实际发生的租金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36个月。
(七)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对注册地、经营地都在本区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招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及以上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招用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每人每月600元,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的36个月,补贴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
(八)贷款贴息。获得市创业小额贷款,或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商业银行的贷款,且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的,注册地、经营地均在本区的创业组织,按其招用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及其稳定就业情况,给予贷款贴息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期限。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已申请市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的小企业,其市、区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同一创业组织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九)创业指导专家服务补贴。每半年对创业指导专家为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进行绩效评估,评估通过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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