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建筑垃圾源头分类、环卫收运、中转分拣、属地消纳、卸点监管的工作要求,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筑垃圾定义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二、处置管理要求
(一)加强源头申报管理。
全面落实本区各类建筑垃圾源头申报管理,实现全量、全覆盖申报,重点落实工程垃圾、拆房垃圾、装修垃圾的全过程全量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城市维护类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和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的建设项目应落实全覆盖申报。各建筑垃圾源头产生单位为申报主体,申报内容应涵盖建筑垃圾的具体类别、产生数量及时间、承运企业及车辆、运输路线及消纳场所等。
(二)加强源头分类。
1.装修垃圾。
(1)居民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投放。装修垃圾应以碎石、砖块、混凝土、碎玻璃、灰土等惰性物质为主。
(2)装修垃圾应投放在物业服务企业或居委会指定的堆放场所(投放点)。沿街装修单位应将装修垃圾放置在封闭式围栏内。
(3)装修垃圾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绿化垃圾、大件垃圾等,严禁混入有害垃圾。
2.拆房垃圾。
房屋征收地块和土地储备等项目的拆房垃圾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绿化垃圾、大件垃圾及各类有害垃圾。
(三)中转分拣。
在区内落实二次分拣场所,对本区环卫部门收运的居住区装修垃圾、道路暴露垃圾和大件垃圾等实行二次分拣,达到消纳点的收运要求。
(四)继续推进环卫专业收运。
根据相关要求,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的收运和转运,应由环卫专业单位或各区运输中标企业承担,以加强作业规范。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由垃圾产生责任人承担建筑垃圾的收运费用。
(五)提高区内消纳能力。
积极开拓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途径,减轻本区建筑垃圾外运处置压力。
三、部门分工与职责
(一)区绿化市容局。
区绿化市容局是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制定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标准与指导意见;
2.开展相关宣传、动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3.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申报相关手续;
4.落实各街道大件垃圾堆放点的垃圾源头分类管控责任;
5.落实处置街面无主垃圾(暴露垃圾)的源头分类管控责任;
6.落实对本区建筑垃圾中转站分拣质量的现场监督;
7.开展建筑垃圾外运工作。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调整,区绿化市容局应及时确定从事本区建筑垃圾收运的服务单位,明确作业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规范和服务期限。
(二)区房管局。
区房管局是本区物业管理与修缮工程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居住区装修垃圾全额申报并委托环卫专业单位清运;
2.落实修缮项目责任单位工程垃圾全额申报并委托环卫专业单位清运;
3.落实修缮项目工程垃圾源头分类管控责任;
4.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居住区装修垃圾源头分类管控责任;
5.对物业服务企业、修缮项目责任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区建管委。
区建管委是本区建设工程项目(含市政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本区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全额全过程全覆盖申报,督促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主动申报,根据建筑业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开展执法监督;
2.落实本区市政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全额全过程全覆盖申报,并定期开展相应监管;
3.对涉及各类公用管线的掘路施工项目,在作出行政许可前需向各公用事业单位告知本区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定,督促其主动申报。
(四)区城管执法局。
区城管执法局是本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对产生单位未申报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委托未取得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对运输单位未取得运输许可证承运建筑垃圾,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承运建筑垃圾车辆未随车携带处置证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容车貌不洁,未密闭、沿途泄漏、散落或飞扬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进行行政处罚;
4.对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
5.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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