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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文化名人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文化名人培育、引进力度,优化文化
人才发展环境,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化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文化名人,是指在文化发展领域具有高
深造诣、精湛业务、突出成就、广泛影响,能够带动奉贤文化大
发展大繁荣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奉贤区文化名人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
来源于奉贤区文化基因工程扶持资金,由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
(以下简称“区文旅局”)负责扶持资金的解释、申报受理、审
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文化名人在奉贤区内设立
企业或工作室,扶持文化名人在奉贤区内举办各类展示、展览、
演出等活动,对于区内文化名人或名人的作品获省级以上荣誉的
予以奖励。具体扶持条件如下:
对于符合扶持范围的文化名人在奉贤区内设立企业或工作
室并面向社会开展活动的,根据社会影响、项目总投入及地方财
政贡献等因素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30 万元资金补贴,可用于注册
费、装修费、房屋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原材料及设备购置
费等开办或日常运营费用。名人工作室应在申报前完成设立,或
者承诺在获得扶持后一年内完成设立并面向社会开展活动,否则
将追回扶持款。
对于展示、展览、演出等活动的给予单次不超过 30 万元扶
持,活动应在申报前完成,或者承诺在获得扶持后一年内完成,
否则将追回扶持款。
对于获得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荣誉的给予单次不超过 5 万
元扶持。按照省级、国家级、国际级荣誉分别给予 1 万元、3 万
元和 5 万元奖励,如因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荣誉,按照最高荣誉给
予奖励,不予重复享受。同一奖项不可每年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五条 扶持资金申报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区文旅局
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文化名人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主体为非个人的,应提供所在企业或组织营业执
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文化名人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学历、资质、知识产权、获奖荣誉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设立企业或工作室的,提供企业注册、场所装修、设
备采购等费用单据证明复印件;举办展览、展示、演出等活动的,
提供相关活动开展的情况简介、活动原始凭证、宣传报道等资料。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评审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报主体提供申请材料报推荐
单位,推荐单位为申报主体注册或户籍所在的镇、街道、开发区、
区属集团公司;申报主体也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区文旅局。
(二)推荐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进行初审,
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区文旅局统一受理扶持资金申请,负责程序性审查,
会同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组织专家或调研组进行评估、评审。专
家或调研组应当对申报内容进行客观评估和评审,出具评估、评
审意见。
(四)经审核确定的项目,由区文旅局纳入相关财政扶持资
金后报区财政局核拨。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由相关责任
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依照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申报人违规信
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九条 扶持资金的奖励对象、使用管理,由区文旅局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本细则自 2021 年 9 月 27 日起实施。本细则由奉贤区文化和
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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