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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关于修订《奉贤区非国有博物馆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立项计划

2021-11-08 奉贤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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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非国有博物馆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
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促进民办博物
馆发展的意见》精神,参照《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
金管理办法》(2016 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博物馆发
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由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解释。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域内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
(以下所指博物馆均指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是指由本行政
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并向公
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
史料馆、美术馆、艺术馆、展览馆、收藏馆等。
第三条 本区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
持资金)。扶持资金的来源为奉贤区文化基因工程专项资金,额
度 300 万元。
第二章 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扶持方向:
重点扶持填补本区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行业特性、地方文化
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重点扶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
对营造城市文化氛围有积极作用的博物馆;
重点扶持挖掘藏品内涵、开发衍生产品,与文化创意、旅游
等产业相结合的博物馆;
重点扶持对学术研究、保护、发掘、传承中华文化有突出贡
献的博物馆。
— 3 —
第五条 扶持馆舍类别
优先扶持已经建成并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
在建馆舍项目须有确凿证据证明项目落地实施,获评扶持资金 1
年内建成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第六条 扶持项目
1. 场馆基建
以自有房屋建设非国有博物馆,展陈面积 800 平方米以上
(含 800 平方米),结合项目投入,给予总额不超过 30 万的一次
性建馆补贴。展陈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含 500 平方米),结
合项目投入,给予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建馆补贴。展陈
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含 300 平方米),结合项目投入,给予
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建馆补贴。
2. 场馆租赁
单位或个人租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遗存价值的老旧厂房、仓
储用房、历史街区、旧有商业用房、老旧民宅村落、园区房屋等
举办博物馆予以补助。政府划拨用房或其他方式免费取得场馆使
用权利的不予以扶持。
根据场馆面积,结合项目投入,所在地区每个场馆给予不超
过 10 万/年的租赁补贴。
3. 展陈专项
根据展陈项目类型、展陈大纲、展品体系成熟度、科研成果
及价值、展陈面积及对本区博物馆建设影响力等对申报馆舍的展
览陈列评为 ABC 级。A 级项目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展陈
专项资金;B 级项目给予不超过 15 万元的一次性展陈专项资金;
C 级项目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展陈专项资金。
4 4. . 参观人数补贴
— 4 —
对免费开放的博物馆,根据参观人数、开放天数、展览情况
等,给予 1 元/人资助,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5 5. . 临时展览补贴
对本市范围内举办的临时展览根据展品数量、展品等级、展
出周期及频次等给予不高于 5 万元∕次资助;外出异地巡展根据
展品数量、展品等级、展出周期及频次给予不高于 3 万元∕次资
助。上述展览需免费对公众开放。
6. 社会教育活动
对于利用场馆、展品等开展面向市民、学生等群体的社会教
育活动,发挥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项目给予不高于 5 万元/项资
助。
7. 学术研究
对于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
并取得一定成果的;在本区内组织承办学术研究报告会议、沙龙
等项目的给予不高于 5 万元/项的资助。
8. 文创 成果
博物馆开展文创产品开发的,根据成果价值,给予不超过 5
万元/项的资助。
原则上对同一机构的资助总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请扶持资金应按照《奉贤区非国有博物馆建设扶
持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请书及其
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
同类发展资金支持的,本扶持资金一般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 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5 —
依据重点扶持方向、公益性等指标,组织区非国有博物馆建设扶
持资金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最终结果在奉贤区文化
和旅游局官方渠道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予以款项拨付。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本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
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史料馆、美术馆、艺术馆、
展示馆、收藏馆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机构;
(二)申报馆舍或管理单位在本区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
(三)具有相应的馆址,所选馆址符合博物馆用地及建筑要
求标准,且具备合格的安全与消防设施、设备;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合法的展品,并能形成较成体系的基
本展示;
(五)具有相应的社会服务能力,年开放时间不少于 240 天;
(六)无文物经营行为;
(七)有相应的内部管理机制,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
第四章 效益监督与财务监管
第十二条 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对非国有博物馆的社会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受资助人有虚报资助项目行为的,奉贤区文化和
旅游局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终止拨款、撤销资助、追回资
助款项等措施,并在三年内对其提出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资助款项专用于非国有博物馆的建设。奉贤区文
化和旅游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项目单位应
予以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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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自 2021 年 9 月 27 日起实施。本细则由奉贤区文化和
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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