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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奉贤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200号)要求,为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资金整合试点工作,区农委、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奉贤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奉府办抄〔2016〕14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奉贤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奉贤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资金构成明细表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16年11月22日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印发
附件1
奉贤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奉贤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加快推进本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奉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是由市、区、镇三级财政资金共同承担,用于支持本区具有区域优势、体现都市现代农业特色、符合公共财政特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建设旨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促进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全面提升本区农业现代化水平。
第三条 专项项目要依据本区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坚持有利于农业产业发展、有利于农民持续增收、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遵循政府扶持和主体配套、突出重点和培育亮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构成
第四条 专项项目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粮食、蔬菜、经济作物等基地设施建设。
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公益性储藏保鲜、农机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粮食烘干、农产品加工、优质种苗基地、农业旅游、合作社扶持、贷款贴息、农业环境保护等。
第五条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规模化、标准化种养殖基地建设为扶持重点。其中:粮食种植规模500亩以上、蔬菜种植规模100亩以上、经济作物种植规模100亩以上、农机服务1000亩以上。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扶持重点,包括区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区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以及实施农业环境保护等生态修复的农业企业。同时兼顾其他经营良好的区级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具有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 专项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区级财政资金、镇级财政资金和项目主体单位自筹资金组成。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按市级70%,区、镇两级30%予以配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粮食、蔬菜种植基地建设项目,粮食烘干、农机装备能力建设项目,贷款贴息项目,合作社扶持项目,设施菜田管护由财政资金全额投入。经济作物、公益性储藏保鲜项目的自筹资金不低于25%。农产品加工、农业旅游项目的自筹资金不低于55%。行政事业单位、街道承担实施的专项项目,资金全额由区级财政纳入预算(详见附表)。
第九条 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审价审计费、勘查测绘费、财务监理费等管理费用,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8%。管理费用除财政资金全额投入的专项项目外,其余项目均从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区农委、区财政局根据奉贤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与需求,每年在4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度《奉贤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专项项目由区农委负责组织申报、汇总,区农委主任办公会议负责初审,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联合审核,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批。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专项项目实行公示。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联合批复,并将项目批复分别报区政府、市农委和市财政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和资金使用范围。专项项目建设期为1-2年。若项目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或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须在到期日的3个月前书面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或调整报告,经区农委、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延期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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