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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门,社区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规范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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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四团镇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印发
关于规范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根据区政府《规范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沪奉府〔2014〕49号)的要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本籍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发展家庭农场,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家庭农场收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特制定《关于规范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家庭农场是指以本籍农民家庭(一般为夫妻2人或同户家庭劳力2-3人)为生产单位,从事粮食等生产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家庭农场经营者是指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的自营耕作(养殖)农户。家庭农场发展必须坚持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向拥有土地流转权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土地流转费(土地租金)。
(二)坚持自营耕作原则
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必须是本区户籍专业农民,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除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用工外,不得常年雇佣家庭成员以外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经营的土地再转包、转租给第三方经营。
(三)坚持规模适度原则
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要与家庭劳动力数量、生严经营能力、管理水平和农田设施及机械化水平相适应,现阶段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经营面积一般为100-150亩,不得突破200亩,蔬菜(食用菌)、果树生产家庭农场的经营面积一般为30-50亩。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农业设施不断完善、农业劳动力进一步转移,视经营者的管理水平、经营能力,可逐步扩大经营规模。
(四)坚持土地流转费合理适度原则
土地流转费事关流转双方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农场的稳定发展,必须兼顾公平与合理。要根据本镇、社区、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土地流转费标准。土地流转费一般以每年每亩800斤稻谷市场收购价为基数,以现金支付。
(五)坚持本村优先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坚持优先扶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事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家庭农场。特殊情况的,也可以跨村跨镇。对新的家庭农场,第一年为试营年,经考核合格的家庭农场优先续签承包协议。每轮的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年。
二、准入条件
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本村的农户家庭,常年务农劳力至少在2人以上(含2人)。特殊情况下,也可是本镇、本区户籍农户家庭。
(二)家庭劳力为一般年龄男性为60周岁以下,女性为55周岁以下,在务农劳力不足的情况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三)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掌握必要的种植技术,通过培训考核合格。
(四)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负责生产管理。
新的家庭农场试营年结束后或老的家庭农场经营期结束后,经过镇级考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新一轮家庭农场经营者选用时,优先获得延续经营权:
1、在上一轮经营期内,经营管理好,生产水平高,表现优良的;
2、在上一轮经营期内,服从农业部门“六个统一”指导,不发生转租转包、冒名顶替、违章搭建、使用违禁投入品、秸杆露天焚烧,考核记载完整的;
3、在上一轮经营期内,按时参加培训并获得相关农民培训资格证书的。
三、准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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