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调整本区非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
沪奉价2014(13)号
区水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本区用水价格的函》(沪奉水务[2014]19号)收悉。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实现节水减排目标,并促进供排水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要求,经听取有关各方意见,并报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和区委第91次常委会讨论通过,决定调整本区非居民用户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综合水价
本区非居民用户综合水价,工商业用户由现行3.59元/立方米调整为5.0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户由现行3.50元/立方米调整为4.90元/立方米,(详见附表一);特种用水综合水价同步调整(详见附表二)。
二、相关事项
1、对自取水源的单位,包括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排水费按照工商业标准执行。
2、对于超标排放户的排水费征收,执行《上海市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按我区非居民用户排水费的标准加价1.60元/立方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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