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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2021-05-31 奉贤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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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介机构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确保中介机构的质量,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相关信息,依据《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市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是指区国资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通知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中介机构备选库及条件

第三条 区国资委根据中介机构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能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四条 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正常执业年限在3年以上;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资格、业务经历和经验;

(五)通过上一年有关部门的年审。

第五条 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区国资委:

(一)书面申请;

(二)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相关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区国资委通过相关媒介公告中介机构入库条件和其他信息。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七条 区国资委组织建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小组。选聘小组由国资委班子成员及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

第八条 区国资委选聘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中介机构入库申请,对申请入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二)审核并确定备选库入选名单;

(三)对已入库的中介机构建立基础档案;

(四)对中介机构服务进行评价;

(五)根据服务评价对入库名单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九条 选聘中介机构时,除了第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原则上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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