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奉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介机构的选聘及委托服务行为,确保中介机构的质量,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相关信息,依据《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市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是指区国资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通知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中介机构备选库及条件
第三条 区国资委根据中介机构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能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四条 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正常执业年限在3年以上;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资格、业务经历和经验;
(五)通过上一年有关部门的年审。
第五条 申请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区国资委:
(一)书面申请;
(二)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相关专业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区国资委通过相关媒介公告中介机构入库条件和其他信息。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七条 区国资委组织建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小组。选聘小组由国资委班子成员及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
第八条 区国资委选聘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中介机构入库申请,对申请入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二)审核并确定备选库入选名单;
(三)对已入库的中介机构建立基础档案;
(四)对中介机构服务进行评价;
(五)根据服务评价对入库名单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九条 选聘中介机构时,除了第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原则上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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