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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1-05-31 奉贤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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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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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宗旨)

为引导和激励本区各行各业追求卓越的经营质量,表彰在质量发展、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和个人,提升本区总体质量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以及《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奉贤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奉贤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设“组织”和“个人”两个类别。

组织奖分“奉贤区区长质量奖金奖”(以下简称“金奖”)、“奉贤区区长质量奖银奖”(以下简称“银奖”)、“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奉贤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四个类别。“金奖”、“银奖”、“创新奖”和“提名奖”主要授予已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质量管理水平在本区同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各类组织。

个人奖分为“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卓越个人奖”(以下简称“卓越个人奖”)、“奉贤区区长质量奖首席质量官奖”(以下简称“首席质量官奖”)两个类别。“卓越个人奖”主要授予在本区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在各类组织中领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杰出个人。“首席质量官奖”主要授予在本区企业内担任首席质量官,推进企业质量成效显著的杰出个人。

第三条(奖项数量)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一般情况下双数年为孵化培育年,单数年为推荐评奖年,各类别奖项数量设置如下:

(一)“组织”类:“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银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 “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个;“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

(二)“个人”类:“卓越个人奖”获奖个人不超过1个;“首席质量官奖”获奖个人不超过3个。

如当年度参评组织或个人达不到获奖要求,各类奖项均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审原则)

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培育、评审、奖励等工作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优先推荐)

获得区长质量奖金奖、银奖、创新奖及提名奖的组织、获区长质量奖卓越个人奖、首席质量官奖的个人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及各类质量荣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的审定工作。

评委会由区政府分管质量工作副区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质量工作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评委会讨论确定。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推动、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议评审规则、评审结果;

(三)提请区政府批准奉贤区区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四)研究、决定奉贤区区长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

评委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办事机构。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修订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

(二)建立孵化与评审并重的政府质量奖工作机制;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建立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五)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提请区长质量奖评委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

(六)组织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等;

(七)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委会赋予的其他区长质量奖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在区长质量奖专家库范围内选聘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工作;

(二)向评审办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推荐部门及职能)

各相关委办局、各镇(街道、直属公司、开发区)、商会等社会组织负责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资质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条件)

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奖,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注重自主创新,注重建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自评师队伍,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具有标杆示范意义或在推动卓越绩效管理过程中,为实现管理提升取得突出成效的创新管理模式的;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其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非营利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六)注重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积极推行企业质量文化,有效落实企业质量安全和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个人申报区长质量奖条件)

个人申报区长质量奖,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本区工作不少于3年;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长期从事基层质量工作,具有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为本区产业工艺、技能的改进发展或行业质量水平的提升作出突出贡献的,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者优先;

(五)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本市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不得重复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多个奖项。如发生重复申报行为,根据在先原则,对后续申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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