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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奉贤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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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机制,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经研究,特制定《奉贤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





奉贤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我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5号)、《奉贤区关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奉府办〔2016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集体产权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奉贤区范围内以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出让方)的集体产权交易行为。

第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作为奉贤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重要平台,其职能包括:

(一)审查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依照本办法组织交易;

(三)统一发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信息;

(四)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程序性监督;

(五)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

(六)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七)协助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等。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五条 下列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交易:

(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大型农业设施、机械装备等经营性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鱼塘、耕地等经营性集体资源经营权;

(三)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相关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六条 下列农村集体产权原则上不得交易:

(一)直接影响广大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产权。

第七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

(二)拍卖;

(三)公开协商;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为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有2家及以上受让申请单位(人)的,一般采用“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竞投,若应标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可采取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最终竞得人。只有1个受让申请单位(人)的,以不低于底价成交。特殊情况需采取定向、协议方式交易的,须经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八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应当全部进入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电子网络平台公开交易。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各镇应成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公开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各产权交易分中心组建由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农经、规划、财经等职能部门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的资格审核小组。负责对意向受让单位(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对农村集体产权竞投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镇产权交易分中心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集体产权交易出让方名录;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交易申请进行审核;

(三)接受竞投人咨询和报名,初审竞投人资质;

(四)保存管理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档案。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交易。集体经济组织向产权交易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视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

(二)交易标的额低于10万元(南桥镇为20万元),需理事会决议书,采用简易交易规则。在此标的额(含)以上,需社员代表会议决议书;采用标准交易规则。

(三)《奉贤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申请表(出让方)》;

(四)交易标的物基本情况说明及图片;

(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按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一定标的额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需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情况拟定,经产权交易分中心审核,并提交社员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

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发包或租赁项目,申请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须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3个月书面通知原承租单位(人)后,方可向产权交易分中心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第十三条 审查受理。产权交易分中心应当对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申请交易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交易的答复。

第十四条 发布信息。通过上海农业要素交易所电子网络交易平台统一发布交易信息,产权交易分中心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政务公开栏和标的物实地同时发布交易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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