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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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促进长宁区公共数据共享与应用,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政府部门间的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助推长宁国际精品城区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高技〔2017〕1272号)、《上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沪府发[2016]14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2018年9月30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资源格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件、电子表格、数据库、图形图像、流媒体、泛感知数据、位置信息及特殊行业领域的通用格式。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是指通过对公共数据依据规范描述资源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资源的名称、提供单位、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进行排序和编码的一组信息,以便于对公共数据资源的检索、定位与获取。(以下简称“资源目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各单位之间的各类公共数据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以及各单位与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之间的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管理等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原则要求)
公共数据的共享与应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共享。公共数据以无条件进行共享为原则,不予共享为例外。各单位应当在职能范围内,无偿提供各类公共数据共享服务。
(二)依法使用。对共享数据资源,进行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安全可控。依托全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全区公共数据共享安全机制,确保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职责分工)
长宁区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区公共数据共享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进公共数据共享有关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接市大数据中心相关公共数据管理要求,并统筹协调予以落实。
区府办负责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区科委作为负责公共数据共享的顶层规划及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共享具体规范制度,承担区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牵头区级公共数据汇聚、资源目录编制监督,负责承接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相关公共数据整合应用的技术保障以及组织实施市区两级之间的数据对接工作。负责牵头探索数据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
区财政局负责公共数据共享相关系统的资金保障。
各单位是公共数据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政务信息管理工作,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本单位公共数据的采集获取、目录编制、共享提供、更新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可共享的公共数据。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六条 区级行政机关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区电子政务云进行建设和部署;已经建成的,应当迁移至区电子政务云。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区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独立数据中心机房;已经建成的,应当依托区电子政务云进行整合。
第七条 区科委牵头建设长宁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交换平台是公共数据共享的主要载体,为各单位及市区两级之间公共数据共享交换提供支撑。区物联网数据接入服务平台、区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都是共享交换平台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全区性、行业性、领域性的跨部门业务协同信息化系统,应当纳入公共数据共享工作范围内统筹管理,并与共享交换平台做好对接。
涉及公共数据管理的信息系统,未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无法实现与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对接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各单位必须以数字化形式,向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可共享的前置库表、服务接口或电子文件,确保本单位业务数据库与共享交换平台之间的实时连通和同步更新。必要时,各单位需根据交换建设要求,提供相关应用软件必要的开发成果文档等,以加快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发工作。
第三章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法定职责,对本系统的公共数据进行梳理,明确公共数据的范围、数据提供单位、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并统一按照资源目录编制要求进行条目编制,上报共享交换平台,形成本系统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各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在项目验收前,做好信息化项目中的资源目录编制工作,资源目录将作为规划和安排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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