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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档案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2021-05-31 长宁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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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档案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长宁区档案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档案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及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区委巡察反馈要求、区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宁区档案教育培训工作接受市档案局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区档案局负责本地区的档案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区各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档案人员参加档案教育培训活动、学习档案理论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四条 区档案局应当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采取委托办学的模式。受托单位应是具备档案教育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委托内容包括招生报名、经费收支、教学任务开展、兼职教师培训管理等全部工作。

承担区档案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设施和师资条件,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教学管理,按要求组织各项教学工作,确保档案教育培训质量,提升专业化办学水平。区档案局对相关机构的教育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档案教育培训一般包括档案人员岗位业务知识培训、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各类档案专题培训。

第六条  开展档案人员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应当紧密结合档案工作岗位的特点和要求,传授基础知识,注重实训操作,增强培训针对性、实用性,帮助档案工作人员掌握科学工作方法,培养、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市档案局要求统一培训科目、主要教材、培训学时及考试考核。

    第七条 开展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按照提高档案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注重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档案人员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每年按规定接受档案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方式和学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档案局按照市档案局《征集市档案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科目及推荐主讲人通知》要求,结合实际需要,会商委托培训机构,确定本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第八条  开展档案专题培训,应当适应各类专门档案工作的需要,帮助档案人员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专业素质。

区档案局应当根据业务实际,“一问题一专题,一安排一培训”,不得违反“八项规定”。

第九条  实施档案教育培训,可聘请在档案专业或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有关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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