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长宁区 > 正文

长宁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21-05-31 长宁区 收藏
朗读

长宁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上海市定价目录》、《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分级管理)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区(县)两级分级管理。区发改委负责区属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制定保基本养老机构名单管理办法,动态公布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

保基本养老机构是指纳入本市民政部门公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内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条(分类管理)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膳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定价原则) 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

第六条(收费项目) 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养老服务收费、膳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是指床位费和护理费。

新增保基本养老机构不得以特需等形式和名义,设立超基本标准的床位或开展超基本标准的护理服务;本实施细则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应按民政部门规定逐步规范。

第七条(基本养老服务收费) 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实行分别核算、合理补偿。财政性建设资金和社会捐赠不计入成本。

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机构核定床位数测算。床位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公用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办公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日常运行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

(三)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业务培训费用。

第八条(申请程序) 养老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向区民政提出书面申请(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主管单位同意后向区民政提出书面申请)。区民政初审后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会同区民政局复审后报区政府审核批准

申报材料包括:

(一) 养老机构登记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区民政局批准执业的文件

(二) 养老机构基本情况有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近年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有服务外包行为的,应进行延伸审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应说明投入情况。新建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管理等相关资料;

(三) 长宁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申请表,包括 现行收费标准,拟制定或调整的金额和幅度;

(四) 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理由;

(五) 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已入住老年人影响的分析;

(六)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包括对床护比的认定情况等;

(七) 区发改委民政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价格确定)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区发改委应当按规定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

保基本养老机构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民政以及区发改委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由区民政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膳食费) 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费按非营利原则核定,实行单独核算,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

养老机构应合理配置适合入住老年人食用的膳食。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第十一条(代办服务收费)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并进行公示。老年人选择相关代办服务,养老机构应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

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床位服务和护理服务不得代办。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按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三章 其他养老机构收费

第十二条(收费项目) 其他养老机构收费主要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第十三条(收费规定) 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养老机构制定的床位费、护理费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机构投资规模、服务质量、入住老年人承受能力相适应。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长宁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changningqu/2021/0531/144712.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