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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区推进示范区建设,开展“一照多址”试点备案监管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长宁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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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推进示范区建设,

开展“一照多址”试点备案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长宁区创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加快制度改革探索创新,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创建“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长府〔201723号)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长宁区加快推进上海市“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创新试验区、上海虹桥航空服务业创新试验区、上海虹桥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工商办〔2016115号),结合长宁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照多址”备案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开设经营范围不超出母体经营范围且不涉及行政许可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设立登记,可办理营业场所备案。

企业开设不从事对外经营活动的配送站点、收发点、售后服务点等(以下简称非经营性网点)的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住所为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具有唯一性,经备案的营业场所或非经营性网点不得取代企业住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照多址”备案仅适用于在长宁区市场监管局登记管辖的企业,并适用以下情形:

(一)内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长宁区范围内有其他营业场所的;

(二)从事“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在本市范围内有其他营业场所的;

(三)从事“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的公司,且在本市范围内有其他非经营性网点的。

企业在营业场所不得从事涉及行政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

第四条  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备案的企业,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或非经营性网点合法使用证明;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取消营业场所备案:

(一)不在原备案的营业场所继续开展相关业务的;

(二)拟办理迁移登记,企业登记管辖将不属于长宁区市场监管局的。

 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需在申请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取消所有营业场所备案。

第六条  申请办理取消营业场所备案的企业,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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