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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长科委〔2017〕30号
关于印发《长宁区移动办公手机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各街道(镇),各人民团体,区属企业集团:
《长宁区移动办公手机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5月31日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6月6日
长宁区移动办公手机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意义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区移动办公手机(以下简称公务手机)发放及使用,体现公务手机的公务性、公平性,进一步提高公务手机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财政、廉政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公务手机申领、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务手机定义)
长宁区移动办公手机是指全区统一的、为保障区政府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公职需要而配发的手机(包含资费套餐)。
第四条(管理主体)
区科委主管全区公务手机管理工作,负责对各部门公务手机使用进行业务指导和沟通联络,负责与电信运营商签订相关运维合同,对电信运营商运维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使用管理规范
第五条(手机使用规范)
(1)公务手机需实名登记;
(2)公务手机仅限本人使用;
(3)公务手机不得转借他人或赠予他人使用;
(4)公务手机只适用于公务办公;
(5)使用人退休、辞职、调离公务手机发放岗位时,需办理公务手机退出手续。局级领导根据组织安排调离至外区工作时,经本人申请,可保留号码套餐至合约期结束。
第六条(费用使用规范)
(1)区科委会为每部公务手机每月支付手机套餐费用;
(2)使用人应自觉节约通话、流量等费用,原则上区科委只提供套餐费用,超出部分及其他业务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业务功能管理规范)
(1)使用人因工作需要办理补卡等普通业务,可以凭相关身份证明,到电信运营商制定营业厅直接办理;如开通国际漫游等特定业务,则须报区科委审核,经同意后,由区科委操作方可开通;
(2)公务手机合约期内号码和套餐所有权归区科委所有。
第八条(公务手机损坏、丢失处理规范)
(1)公务手机请爱惜使用和妥善保管;
(2)使用人应定期清理公务手机缓存,对手机存储的通讯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照片、文档等重要资料及时备份;
(3)公务手机发生损坏、丢失时,使用人员应及时通知区科委,并说明情况,由区科委统一负责处理。
第三章 业务操作规范
第九条(公务手机发放范围)
(1)区局级领导干部;
(2)区委办、区人大办、区府办、区政协办的主任、副主任、秘书科科长及区四套班子领导联络员;
(3)区管正处级干部(公安、法院、检察院除外);
(4)其他确有需要配备公务手机,由所在单位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批准的人员。
第十条(公务手机申领及发放)
在发放范围内的新任领导干部,可以由相关部门确定的联络人向区科委申领,办理下列手续:
(1)填写区移动办公手机申领表并附调令文件;
(2)提交申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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