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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体育局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办法

2021-05-31 长宁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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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长宁区体育局社会信用应用工作,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长宁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上海市长宁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分类管理办法》(长体2016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本区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和自然人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由区内其他部门发起的,需区体育局配合执行的或由区体育局发起的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执行的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或自然人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请求,适用于本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体育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落实相关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四条  区体育局各科室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对特定企业或自然人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由科室负责业务协调,办公室组织落实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工作。

第二章  守信激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守信,是指信用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履行约定义务,没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以及受到各种区级及以上单位的奖励、表彰行为。

第六条 经长宁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按照《上海市长宁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分类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认定为A类的信用主体,为守信的信用主体。

第七条 对守信的信用主体,特别是受到各种奖励、表彰的守信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采取守信激励举措,在日常监督管理、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办理,包括:

(一)依照市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二)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等事项中,对守信的信用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便利服务措施;

(三)在实施奖励、政策扶持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社会法人,加大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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