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和服务的若干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第9号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浙人口计生委〔2004〕30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网络
(一)各镇乡、各部门要及时调整并充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调小组,加强对本镇乡、本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领导与协调。
(二)县计划生育部门要切实抓好县流动人口管理中心和执法管理队伍建设,落实专职执法人员,建立文明执法制度,加强流动人口的执法管理工作。
(三)各镇乡要建立与流动人口管理相适应的机构,落实人员,负责做好本镇乡流动人口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和宣传服务工作。镇乡流动人口管理人员可在现有计划生育管理人员中进行调剂或另外选配。
(四)各村居(社区)要以村居(社区)计生员为主体,配备好必要的流动人口协管员,负责做好本村居(社区)流动人口的经常性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切实改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内容
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流动人口同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改革和完善现有服务内容,做到方便群众,优化服务。
(一)实行流动人口管理重心下移。强化村居(社区)基层管理服务工作,突出重点对象,实行分类管理。要把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作为重点管理人群,进行重点管理和服务,建立详细档案;18—49周岁除已婚育龄妇女外的成年流动人口作为一般管理对象,为她们提供计划生育有关服务,建立有关档案。
(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验发证制度。外出流动人口在外出前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村居(社区)或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避孕节育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到户籍所在镇乡申领《婚育证明》。外来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10天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婚育证明》,向现居住地镇乡交验《婚育证明》,镇乡查验无误后,在《婚育证明》上加盖查验章;《婚育证明》未办或不完备的,经其本人申请可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并要求其补办。对外来人员婚姻、生育信息经核实完整、准确,在现居住地办理暂住登记1年以上、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或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已采取绝育措施的,现居住地可以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三)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和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外出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两次可以就近到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生服务部门接受孕环情检查,并及时将B超报告单反馈到户籍所在镇乡。各镇乡对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提供每年两次以上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孕情、环情、病情检查服务;定期清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的随访,实施动态管理,重点杜绝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
(四)保障计划生育手术费按时结算。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四项手术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支付,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镇乡负担,确保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手术落实和孕环情检查服务免费。
(五)方便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对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要提供便捷的服务。凡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以及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可由现居住地镇乡按规定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现居住地在办理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证件前后,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情况,通报办理结果。
(六)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各镇乡每月15日前要及时将流动人口信息在国家流动人口信息平台上进行交换,确保现居住地与户籍地计划生育信息交换的畅通。对流动人口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现居住地与户籍地要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互相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共同做好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七)积极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新机制。探索部门之间联合办公或“一站式”服务方式,实现流动人口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验发证、统一收费、统一考核建档的“五统一”管理机制,方便流动人口验发证和登记。镇乡、村居(社区)要设立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站(室),为流动人口办理相关证件提供便捷服务。
三、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
(一)各镇乡、各部门要完善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力度,把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本镇乡、本部门综合治理中。
(二)公安、工商、人劳社保、财政、卫生、建设规划、经贸、交通、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
(四)外来流动人口凭《查验证明》申领暂住证、就业证、营运证、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对外来育龄人员应有而没有《查验证明》的,有关部门要督促其到镇乡接受查验后,再给予办理。
(五)注重抓好流动人口源头管理。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六)根据流动人口生产、生活的特点,建立各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其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四、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县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对镇乡、部门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范围,层层签订责任书,年终实行考核。镇乡与村居(社区)也要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村居(社区)计生员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实行目标管理,做到定人定责,严格考核,奖罚分明。村居(社区)要与出租户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落实责任,加强督促。
(二)对流动人口公寓、流动人口之家、流动人口社会化服务村居(社区)、“新民小区”等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场所,由业主负责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到“谁建设,谁拥有,谁负责”;对出租私房,由出租户负责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三)县里每年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专项评比,对评比优秀的镇乡、村居(社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五、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投入的保障机制
根据省、市的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镇乡要将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达到与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同等投入水平,并确保专款专用。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