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给予林定叶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林定叶,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1997年3月入党,小学文化程度,芦浦镇大沙村人。
2004年5月9日夜,林定叶与江依聪,林以力3人经商量去冒充警察抓卖淫女罚款。之后,林定叶等3人来到珠港镇城关,先由江依聪冒充当嫖客去找卖淫女,后在中国银行边一小巷找到卖淫女余某某并跟其到暂住处,林以力、林定叶也跟到余某某的住处,三人穿上护村队的制服,谎称自己是派出所的,要带余某某等人到派出所罚款处理。余某某的丈夫黄长文从老乡处凑了400元钱给江依聪、林定叶、林以力3人。同日晚,江依聪、林以力、林定叶3人又到玉环公园找来2名卖淫女,以同样方式要对2名卖淫女罚款。其中一名卖淫女刘某某借故逃走,另一名卖淫女因确实没有钱可罚,才让其离去。当夜林定叶等3人在回芦浦镇大沙村时被公安局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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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4年12月3日[2004]玉刑字第5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林定叶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林定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林定叶身为中共党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损害了国家机关威信和正常活动,其行为已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法律,并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经芦浦镇党委会2005年3月9日研究,并经县纪委常委会2005年3月16日批准,决定给予林定叶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6日起生效。
中共芦浦镇委员会
2005年4月25日
主题词:党纪处分 开除党籍 林定叶 决定
主 送:大沙村党支部、林定叶
抄 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芦浦镇党政办公室 2005年4月25日 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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