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属学校,镇乡中学、中心小学,民办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根据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实行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的通知》(台教人[2002]203号)精神,我局于2003年下发了《关于实行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的通知》(玉教人[2003]13号)。两年来,各校认真组织,周密安排,使此项制度得到逐步落实,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组织和完善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工作,确保这一制度落到实处,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的通知》(台教人[2004]27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派范围和对象
凡1962年6月1日以后出生直接分配、录用在城区中小学,已评聘中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拟晋升高级职务的教师。中小学指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不含民办学校)。
1957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直接分配、录用在城区中小学,拟晋升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要与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建立联系制度,联系时间为一年。
二、接收学校
接收学校为芦浦、干江、沙门、龙溪、鸡山、海山的中小学。
三、实施办法
1、选派的教师必须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连续任教一年以上,支教期间的工作量为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担任一个班级、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工作量。
2、1957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拟晋升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要与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建立联系制度,联系时间为一年,每学期为联系学校上公开课、观摩课四次以上。
3、选派教师的学校要与接收学校结为互助校。双方可互派教师,取长补短,共同提高。选派教师的学校须组织送教下乡,定期到结对的学校上课,开展教研活动;接收教师的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到结对的学校听课,参加教研活动。
4、鼓励派出学校与接收学校建立长期结对帮扶关系。
四、选派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1、选派的教师由派出学校和接收学校双重管理,以接收学校管理为主。派出学校要为选派教师创造条件,帮助解决选派教师的家庭生活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选派教师参加接收学校年度考核,考核结束后,将考核表寄到派出学校,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2、选派教师与原单位隶属关系不变,选派期间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待遇和一切福利待遇。选派教师有参加原学校继续教育、教研活动、工会活动等权利。
3、凡被选派的教师,在职务晋升和实施评先评优等各种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属于选派范围的民办学校教师被公办学校聘用的,在聘任高级职务之前,必须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
五、选派教师的职责与要求
1、选派教师的主要职责是:任教一门功课。对农村与薄弱学校的教师进行传、帮、带活动;传授新的教学思想、成功的教学经验和精湛的教学艺术;带好队伍,帮助学校培训教师,带出一批青年骨干教师;协助教学校长抓教学管理,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2、选派教师一年内上示范课、观摩课不少于10次。
3、选派教师在下派期间要为所在学校和教师开讲座,每学期不少于2次。
4、选派教师要认真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所在学校的各项制度,尽职尽责,谦虚好学,主动服务。
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县教育局成立选派教师到农村与薄弱学校任教工作领导小组,潘善云副局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科,负责选派教师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学校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同时将本通知精神及时向全体教师传达。
各有关学校要将选定的接收学校和选派教师名单于每年6月中旬报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备案。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