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抗生素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抄送:县府办,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纠风办,县卫生局。
关于公布部分抗生素类药品补充剂型
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浙价费〔2005〕7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精神,现对我局《关于公布抗生素类药品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45号)补充部分新增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对该文制定的个别价格进行更正,具体详见附表,请结合浙价费〔2005〕45号文贯彻执行。
附表:部分抗生素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05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