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玉环县
2005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县海洋与渔业局《玉环县2005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玉环县2005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
县海洋与渔业局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为切实贯彻伏季休渔制度,加大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力度,推进海洋渔业资源的永续利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结合玉环实际,特制定玉环县2005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深教、疏导、严管、重罚”的原则,做到早宣传、早发动、早落实,狠抓“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证集中”四个环节,把好“海上、港口、码头、市场、冷库、补给”六个关口,严防严查、严格执法,全方位加强伏季休渔管理,实现2005年伏季休渔“零违规”的工作目标。
二、伏休安排
(一)明确海洋伏季休渔的期限(以下简称休渔期)。拖(对)网、帆式张网的休渔期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的休渔期为6月16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定置、流动张网的休渔期为6月1日零时至8月31日24时。
(二)加强对产卵带鱼和梭子蟹保护区的管理。在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休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禁止拖网、对网渔船以及其他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要作业的渔船进入生产;在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蟹笼、梭子蟹定(流)刺网及其他以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渔船进入作业。
三、工作内容
(一)前期管理(5月26日—6月30日)。
1、做好应休渔船的统计上报工作。各镇乡、村(公司)要准确统计本辖区应休渔船的数量,建立渔船动态管理表,于5月28日前报到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
2、加强应休渔船的进港管理。各镇乡、村(公司)要对本辖区内所有应休渔船的进港情况进行全面督促管理,务必使其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进港休渔,做到“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证集中”。 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适时组织伏休前期管理大检查,督促全县应休渔船按时进港休渔。
3、配合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开展“2005碧海行动”执法大检查,重点打击各类违规渔船。
(二)中期管理(7月1日—8月20日)。
1、加强拖虾开捕期的管理。在拖虾开捕期前安排精干力量进行封港管理,防止拖虾渔船提前出海生产。
2、继续抓好应休渔船的动态管理。认真核查拖网、张网等作业渔船的锚泊地、网具存放点和船老大去向等,以防张网、拖网等作业渔船“搭便车”出海生产。
3、7月16日后,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组织力量进行海上巡查,重点打击: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违规渔船;禁渔线内违规生产渔船;使用“电脉冲惊虾仪”的拖虾渔船;无证捕捞作业渔船。
(三)后期管理(8月21日—9月20日)。
1、加强定置、流动张网开捕期的管理,严防其提前出海生产。
2、加强拖(对)网、帆式张网作业渔船的管理,在开捕前,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要集中所有执法力量统一行动,全面实行封港管理,各镇乡、村(公司)要对辖区内的伏休渔船加强监管,把好港、岙口的管理关,严防渔船“抢跑道”提前出海生产。
3、及时配合省特编船队做好海上执法大检查工作,在洋面和各港岙口全面展开大检查,打击伏休违规渔船、 “三无”及“三证不齐”渔船、禁渔区线内作业渔船、使用“电脉冲惊虾仪”及从事“电、毒、炸”作业渔船和未按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作业时间、作业区域进行作业的捕捞渔船。
四、工作保障
(一)深入宣传发动。各镇乡和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今年伏休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将县海洋渔业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到各渔业村(公司)及渔民老大,确保伏休工作整体顺利推进。
(二)层层落实责任。各镇乡、村(公司)要明确各自职责,层层签订责任状,将伏休管理责任落实到船、到人。要建立伏休渔船动态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及时上报,专人管理。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要对全县应休渔船的动态管理档案进行核实,加强伏休渔船动态监管力度,及时落实信息船、信息员,随时掌握管理措施的落实及进港渔船的锚泊地、老大和网具的去向、证书集中保管等情况。
(三)严格依法行政。渔业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应持有效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对扣押的物品应及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做到文明执法、依法办案。
(四)切实加强配合。整个伏休期间,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勤出海、勤检查、勤监管。县公安、边防、工商、经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严格渔船补给行业和鱼货销售渠道的管理,防止其为伏休渔船供水、供冰、供油和消化违规渔获物,确保伏休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五)完善举报网络。要重视信息手段的运用,不断完善伏休违规举报网络。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伏休举报电话:7552018。
(六)明确处罚措施。
1、对违反伏休禁渔期规定(包括未按时休渔和“抢跑道”提前出海生产,以及借拖虾生产为掩护,在禁渔期间擅自携带拖网、帆式张网等禁用渔具)的渔船,查获后一律扣至金清港或就近港口上排(扣船至休渔期结束后1个月),船长参加法制培训班,并没收违法所得,处最高限额5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并没收渔船,同时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2、对使用“电脉冲惊虾仪”的拖虾渔船,查获后没收禁用渔具及违规渔获物,并处1—3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作业渔船。
3、对“三无”渔船,查获后暂扣渔船,罚款5—10万元;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船。
4、对无捕捞许可证或持无效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查获后罚款3—8万元;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船。
5、对违反禁渔区(线)规定渔船,查获后罚款1—3万元。
6、其它违法行为,按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