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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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科[2001]24号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999]1号),以及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规范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组建、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组建中心,旨在强化高新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形成和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为加速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基本技术支撑和优化的运行机制。第三条中心主要建在高新技术企业、骨干龙头企业,是企业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研发实体或组织。第四条中心的主要任务:(一)为企业研发适销对路的高新技术产品;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对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创新。(二)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训行业、领域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第五条由企业提出组建或认定中心申请,企业原有的研究开发中心,符合验收认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认定;对未达到认定条件的,先组建,后验收认定。(一)申请组建条件1、申请组建中心的单位原则上应是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2、具有省内一流的产品,且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3、企业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资源综合优势;4、中心建设方向明确,目标可行。中心组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二)验收认定条件1、市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2、具有能承担中心任务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队伍;3、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4、中心所依托企业的科研开发费占销售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5、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三)批准组建和认定程序1、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台州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附件一)一式十份,通过所在县(市、区)科委(市直单位的直属企业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开发区的企业通过开发区主管部门)向市科委申报(常年受理)。2、市科委对申报组建或认定的中心进行必要论证、综合评选后,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并列入中心建设计划。3、组建完成后或企业中已有符合中心条件的,由企业填写《台州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附件二)及相应附件(见申请书填表说明)向市科委申请认定。4、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考核。第六条市科委将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支持中心的发展:1、批准组建认定后,授予“台州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2、市本级企业在组建中心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3、在有关科研计划立项方面给予倾斜。第七条中心按照市场机制组建运行。中心应在每年12月份向市科委和所在地科委上报工作总结。市科委将不定期对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名不符实或确实不能适应任务要求的将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未见成效的,取消其“台州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称号。第八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台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