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台科[2001]56号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台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台市委[2000]14号)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制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我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市经贸、计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及若干名科技专家组成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二、根据我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域的主要类别,动态建立专业评审专家库,随机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申报认定的产品进行审查与排序。认定委员会负责对专业评审组的审查与排序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予以认定。三、本办法中申请人必须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属申请人的自愿行为。四、我市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依据于国家科技部最新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具体范围是:(一)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及其产品;(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六)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七)地球、空间与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八)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九)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十)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十一)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及其产品。五、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用高新技术设计、生产的全新型产品和用高新技术对其工艺、结构、材料、性能进行重大改进而生产的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凡申请认定的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本实施意见第四条范围;(二)知识产权明晰,技术成熟,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利税率不得低于20%;(三)产品生产工艺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支持:(一)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我市支柱产业、主导产业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的新产品;(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三)出口创汇、替代进口及引起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80%以上的新产品;(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七、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八、申请人在申报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台州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二)有关产品技术成熟程度与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三)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复印件;(四)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工艺环保检测报告复印件。九、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按本实施意见第八条要求对申请人所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按时报送市科技行政部门。台州经济开发区内的申请人,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认定申请,初审后上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十、对于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认定的产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将组织专业评审组专家进行考察,审查和综合评价。十一、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价意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议论、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并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颁发《台州市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十二、市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台市委[2000]14号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十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一般为5年。十四、在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撤销《台州市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十五、本实施意见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以往有关文件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均执行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