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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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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发[2000]7

为了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若干规定》(台政发[1999]43)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生物、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地球科学、海洋工程及其产品;

()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产品。

上述范围原则上要求是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还将根据国内高新技术的发展和我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订。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必须是从事本意见第一条范围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必须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企业负责人应是重视科技,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与创造性,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2%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以上。

()企业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收入的50%以上。

()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年度总收入的3%以上。

()企业利税率应15%以上。

()企业年销售收入应1000万元以上。

()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三年内无偷、欠税现象。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及有关政策规定

()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经委、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及若干名科技专家组成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负责审查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上述四部门有关人员参加,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填写《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附有关产品鉴定证书和证明材料,申请书一式15份,附件材料一式5份。市直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查盖章,其它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科委(科技局)审查盖章,并征求同级计经委和财政、税务机关意见后,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经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初审后,由认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讨论、审查认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委、市计经委联合颁发《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限期一般为5年。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2年考核一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取消其资格,并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只有经过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认定的企业才能申请浙江省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只有经过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认定的企业才能享受台政发[1999]43号文件所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本实施意见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市政府批转之日起执行。(2000118)

台州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台政发[2000]7

为了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若干规定》(台政发[1999]43)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制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我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经委、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及若干名科技专家组成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由上述四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二、根据我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域的主要类别,动态建立专业评审专家库,随机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申报认定的产品进行审查与排序。认定委员会负责对专业评审组的审查与排序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予以认定。

三、本办法中申请人必须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属申请人的自愿行为。

四、我市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依据于国家科技部最新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具体范围是:

()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生物、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地球、空间、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产品。

五、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用高新技术设计、生产的全新型产品和用高新技术对其工艺、结构、材料、性能进行重大改进而生产的技术含量高的产品。

凡申请认定的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属于本实施意见第四条范围;

()知识产权明晰,技术成熟,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利税率不得低于20%

()产品生产工艺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六、符合下称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支持:

()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我市支柱产业、主导产业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出口创汇、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80%以上的新产品;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七、高新技术产品原则上每年认定二次。

八、申请人在申报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台州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

()有关产品技术成熟程度与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复印件;

()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工艺环保检测报告复印件。

九、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施意见第八条要求对申请人所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并征求同级计经委和财政、税务机关意见后,按时报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属单位申请人所申请材料由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十、对于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认定的产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将组织专业评审组专家进行考察、审查和综合评价。

十一、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价意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议论、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由市科委、市计经委联合颁发《台州市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十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一般为5年。

十三、在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由市科委、市计经委撤销《台州市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十四、本实施意见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十五、本实施意见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20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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