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台政发[2000]7号为了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若干规定》(台政发[1999]43号)的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二)生物、医药技术及其产品;(三)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六)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七)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八)地球科学、海洋工程及其产品;(九)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十)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产品。上述范围原则上要求是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还将根据国内高新技术的发展和我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订。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一)必须是从事本意见第一条范围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二)必须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三)企业负责人应是重视科技,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与创造性,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专职人员。(四)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2%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以上。(五)企业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收入的50%以上。(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年度总收入的3%以上。(七)企业利税率应15%以上。(八)企业年销售收入应1000万元以上。(九)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三年内无偷、欠税现象。三、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及有关政策规定(一)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经委、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及若干名科技专家组成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负责审查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上述四部门有关人员参加,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委。(二)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填写《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附有关产品鉴定证书和证明材料,申请书一式15份,附件材料一式5份。市直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查盖章,其它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科委(科技局)审查盖章,并征求同级计经委和财政、税务机关意见后,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经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初审后,由认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讨论、审查认定。(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委、市计经委联合颁发《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四)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限期一般为5年。(五)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2年考核一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取消其资格,并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六)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七)只有经过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认定的企业才能申请浙江省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